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》修订印发,9月1日起施行!
高耗能项目审批红线收紧,从“单一节能审查”升级为“节能审查+碳排放评价”。7月25日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《办法》”),标志着我国节能降碳源头管控体系迎来重大升级。
新《办法》将碳排放评价和煤炭消费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节能审查,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评价;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;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,压实地方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,完善项目节能报告和情况说明编制、项目重大变动情形、节能审查验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,明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。
此次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所有新建、改扩建、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凡是年能源消耗达到一定标准的,必须在开工前开展节能审查,并同步进行碳排放评价。这项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行期内的碳排放总量、碳排放强度、减排措施、以及与当地碳排放控制目标的协调性等内容。项目的节能报告中,必须完整纳入这些碳排放指标,并经审查机关综合评估后,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。
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、政策标准等,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、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,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。
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,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、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,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。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。
这一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规是我国实现“能耗双控”向“碳排放双控”转型的关键制度设计。新《办法》首次将碳排放评价与节能审查深度融合,构建起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能碳一体化管控机制,为“十四五”收官和“十五五”规划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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